(委托检验合同附件)
委托须知
上海电气输配电试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试验中心)是国家CMA、CNAS批准、授权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为了使检测工作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取得的认证认可的资质领域范围内有序开展,委托方人员能够安全顺利地完成委托检测工作,同时确保委托方人员在检测期间的安全,维护委托方及试验中心的利益,特制定本委托须知,本委托须知是委托检验合同附加内容。
1 办理委托检验合同
1.1 委托方人员在办理委托检验合同时,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1.1 制造单位的声明函(模板见“公共下载区”)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并附被委托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1.2 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及ISO9001或其他同类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1.3 技术文件资料、图纸及文件清单,并加盖公章,详细要求如下:
1) 产品的技术条件:包含产品设计及实验依据的标准、产品型号、结构说明、开关装置灭弧过程描述、额定参数、特性参量、安装及使用要求等内容:产品详细的机构文字描述及试品照片;
2) 产品的设计图纸,实验室将以此确认被试样机,包括:一次原理图、总装图、开关装置触头系统图纸、动触头行程曲线、操动机构图纸、母线系统图纸、支撑及绝缘部件图纸等(更详细的说明见GB/T11022附录A),图纸中与试验相关的材料、尺寸、加工工艺等信息应准确标注,图纸应注明图名、编号、版本号/审批日期;
3)产品可更新部件的清单;
4)样机的出厂检验报告:根据试验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开关元件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见具体产品标准和相关导则)。
1.2 试验样机要求
1.2.1 根据试验的需要,配备产品正常使用的装配、附件,如:开关柜的进出线电缆/母排,断路器配装的开关柜或工装、开关装置的安装支架等;
1.2.2 为开关装置配置行程传感器,并提供相关说明,对于充气柜有同样的要求(可考虑在厂内提前安装);
1.2.3 按照GB/T11022的要求,型式试验可最多使用4台样机;为了满足标准要求,同时有效地安排试验进度,容量试验(包括动热稳定、短路、开合试验)和温升试验应在不同的样机进行,即制造厂至少需提供2台样机;
1.2.4 对于内部电弧试验,按照GB3906的要求,需提供2台以上开关柜,一台作为被试单元,一台作为并联单元;
1.2.5 送交检验的样品应处在新和清洁的状态。
1.3 委托方人员按有关的标准及技术文件,确定委托项目并填写《委托检验合同》,经双方盖章后合同生效。《委托检验合同》是试验中心的标准格式合同版本,若委托方有要求时,也可用委托方提供的合同版本,但必须经试验中心合同评审员核准。
1.4 委托方需派员(参与验收样品;样品安装调试;目睹试验等)进入试验中心之前,需向试验中心递交盖有委托单位公章的《授权证明书》,委托方还心须与试验中心签订《安全协议书》(可与办理委托检验合同时进行),办理出入证手续,在接受试验中心的安全教育后方能进入试验现场。
1.5 合同生效后,在委托方按要求交付预付款后,试验中心通知委托方具体的检测日期,双方确认试品到达日期,并做好试验前准备。
2 委托实施
2.1 安全和保密要求
2.1.1 委托方所派遣的人员必须佩带《临时出入证》,并遵守本试验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规定的区域内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出入其他区域。
2.1.2 严禁委托方对所委托样品之外的其他样品进行窥视、拍照、拆卸、资料窃取等不轨行为。
2.2 样品验收
2.2.1 被试样品必须与《委托检验合同》、相关标准及技术文件的要求相符(包括铭牌、外观、主要元器件等)。
2.2.2 对于技术文件齐全、符合委托要求及相关标准要求的样品,委托方和试验中心验收人员在《样品验收记录》中确认签字,确认符合要求后试验中心方可安排试验。否则,不予安排试验。
2.3 样品检测
2.3.1 样品验收后,按试验中心的检测计划开展检测工作。在检测过程中,试验中心应确保委托方样品的安全防护和保密,若发现样品的任何问题,需与委托方进行及时沟通,协商处理解决。
2.3.2 委托方如在试验现场需更改技术文件,必须有制造单位授权,才能在技术文件上修改、签字。
2.3.3 试验中心应本着公正性、独立性、诚实性开展检测工作,委托方人员应严格遵守试验中心的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试验中心的正常工作。如对试验中心的工作有抱怨,可向试验中心质量保证部投诉,投诉电话021-56039475。
3 合同更改、中止及取消
3.1 如果在合同签订后,需要对合同进行更改时,双方应进行充分沟通,意见达成一致后进行更改
3.2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中止合同,双方应协商处理后续事宜。
3.3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取消合同,双方协商后办理取消合同手续。
3.4 合同更改或中止,双方都应在《合同变更记录表》中签字确认,签署日期、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变更内容立即生效。如果合同更改是原合同签订人或被授权人,可以不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3.5 由于合同更改、中止或取消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4 委托后续工作
4.1 样品检测结束后,委托方应与试验中心结清检测费用,在检测费用结清、报告编制完成后,试验中心通知委托方,并开具《检验报告领取单》,委托方人员凭《检验报告领取单》到试验中心综合管理部领取报告,也可委托试验中心邮寄。
4.2 委托方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报告有疑问时应及时提出,双方进行充分沟通。
4.3 如果需要修改报告时,试验中心应收回原报告,发放更新后报告。
4.4 委托方在领取报告后需在一个月内将样品取走,超过一个月,试验中心将适当收取保管费。委托方在领取报告后超过两个月未领回样品,试验中心对其作无主处置。
5 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相互尊重、合作的态度,进行友好协商处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