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4
关于对检验报告(委试2012-364)的更正声明
本检测中心2012年5月17日签发的检验报告(委试2012-364)中的第3页第1.3条,局部放电测量:试验电压1.1Ur下局部放电量≤10pC。经查委托合同及检验原始记录,此结果应该是根据委托方要求对试品所配电流互感器在柜内环境下测试得到的,该检验报告中未明确。现重新签发新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51014A,替代原检验报告(委试2012-364),同时声明;
1、当需要判断与GB 3906-2006条款6.1.d)的符合性时,时间应从2012年5月11日开始计算;
2、自本报告发布之日起,原检验报告(委试2012-364)作废。
特此声明
机械工业高压输配电设备质量检测中心
2015年10月8日